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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
2018年03月06日  

各市委组织部,省直机关工委、省委教育工委、省国资委党委:

近年来,一些地方和部门单位党组织在开展党员教育,特别是“两学一做”学习教育中,推行党员佩戴党员徽章,引导党员主动亮明身份。这一做法,对于强化党员党性观念,推动党员立足岗位履职尽责、服务群众奉献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。为进一步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,根据党章、党内有关文件和《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》(组厅字„2017‟25 号)要求,结合我省实际,现就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
一、党员徽章的规定式样

党员徽章沿用省委组织部《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》(皖组电明字„2011‟82号)推荐的中央组织部设计式样(见附件):党员徽章正面上方为中国共产党党旗图案,下方为圆形图案,印有“为人民服务”字样;背面标注“安徽省委组织部监制”字样。徽章尺寸为 24mm×22.5mm×2mm,材质为锌挂镀仿金。

二、党员徽章的佩戴要求

1.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在工作时间提倡佩戴党员徽章。其他党员在参加党内重要会议、重大活动、党员活动日、志愿服务等时按党组织要求佩戴党员徽章。预备党员可以佩戴党员徽章。2.佩戴党员徽章必须严肃、庄重。党员徽章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,不得使用破损、污损、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员徽章。党员徽章若与其它徽章同时佩戴时,应将党员徽章置于其它徽章之上。3.佩戴党员徽章时,应着装得体、仪表端庄,举止文明、精神饱满,自觉践行“四个合格”,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,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发挥先锋模范作用。

三、党员徽章的制作管理

1.党员徽章由省委组织部统一监制,由各省辖市委组— 3 —织部、省直机关工委、省委教育工委、省国资委党委根据实际需要,直接与中央组织部推荐的生产企业联系制作,并负责本地本部门党员徽章的统一发放。党员徽章制作经费可以从党费中列支。中央组织部推荐的生产企业:浙江苍南县金乡徽章厂,联系电话:0577-64593243。2.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佩戴党员徽章的管理监督,教育引导党员自觉养成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的良好习惯。基层党委要认真做好党员徽章发放、登记、管理等工作。3.党员对党员徽章要精心爱护、妥善保管,严禁出借非中共党员佩戴。如遗失或损坏,应立即向党支部报告,并由基层党委统一补发。

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

2017年7月2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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